另外,2014年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對商標註冊標記使用方式的限制性規定,要求“註冊商標標記應當標註在商標右下角或者右上角 ”該條規定的目的,是規範商標註冊人註冊標記使用行為,不能因標記的不規範使用,使他人對商標註冊內容產生誤解。對使用註冊標記導致誤解問題,實踐中存在著導致誤解的幾個主客觀因素:
第壹、商標法律未規定商品上應當使用幾個商標。使用商標主要采取自覺、自願原則。實踐中,商標使用人在同壹商品上可以使用壹個商標或者多個商標,可以使用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商標(煙草制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
第二、商標法律未規定同壹個商品上使用的多個商標,是否其商標權必須屬於同壹個商標註冊人。實踐中存在同壹種商品上的多個商標分屬於不同商標註冊人的情形。
第三、商標法律未規定,同壹商品上使用的多個商標是否均表示該商品的來源。實踐中已經存在著同壹個商品上的多個商標,有的表示商品來源,有的則表示商品原材料來源或者商品銷售渠道。
因此,應當對商標的使用,特別是註冊商標標記的使用加以重視,區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發揮商標的區別作用。對使用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的,使用人可以不使用註冊標記或者分別標註註冊標記。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註冊商標僅使用壹個註冊標記,使他人誤認為是壹個註冊商標的,以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註冊商標聯合使用改變了原註冊商標核定內容的,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應當承擔商標違法責任。上述違法使用構成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