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因此,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不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範圍外,行政復議機關都應當予以受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範圍的有: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3)對國務院制定的規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4)對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單獨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5)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除了上述情況外,對申請人依法提出的其他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都必須受理,否則就是違反《行政復議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該法第34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無正當理由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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