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註意對商標的合理使用和適當宣傳
《商標法》第49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也就是說如果商標註冊後,3年沒有使用,則可以被別人申請撤銷,從而使得他人獲得該商標及其權利。
2、當企業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對其商標信息進行變更
《商標法》第49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另外的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3、壹定要積極應對他方提出的商標爭議申請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註冊申請期間、商標註冊之後,都允許別人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如果有人對註冊商標有異議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申請復審或請求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