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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的時候,對於字體會有要求嗎?

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壹般來說,單個字母或數字由於缺乏顯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采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註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標。

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字之間可以互為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

文字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中所規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我國審查商標時,除漢字(包括漢語拼音)、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後,作為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除漢字,漢語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字母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附加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否則,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義解釋,或作無含義解釋。  

因此,如果沒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標應選擇漢字(包括漢語拼音)或英文文字為首選。

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為了圖形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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