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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類型

法律主觀:

壹、什麽可作為商標註冊的類型

可作為商標註冊的類型: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

二、註冊商標都需要準備什麽資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註冊商標都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

2.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並提交黑白稿1份;

3.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三、假冒或者仿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包括哪些

假冒或者仿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包括:

1.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法律客觀:

《商標法》第三十壹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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