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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不能用哪些詞?

法律主觀性:

商標註冊的好處如下:

1,能有效防止他人惡意搶註,防止消費者誤認或混淆商標;

2、能增強商標的市場競爭力;

3.可以作為商標侵權糾紛的法律證據,更有利於保護商標所有權;

4.商標註冊的其他好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 * *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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