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 註冊商標 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 商標法 》規定:經 商標 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 抵押權 :商標註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註冊商標設立 抵押 。 6、投資權: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 繼承權 :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 財產繼承 順序由其合法 繼承人 繼承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