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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十年後可以繼續享有商標使用權而不續展嗎?

商標壹旦註冊,就受法律保護。但是,商標註冊不是壹勞永逸的。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該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展期屆滿未提出申請的,其註冊商標將被註銷。”

可見,註冊商標是有使用期限的。期限屆滿,如需繼續使用,必須依法辦理續展登記。只有續展註冊後,商標的使用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否則,即使是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也會因使用期限屆滿,未能續展註冊而被取消。商標法也規定了壹定的補救措施。《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這壹規定防止了壹些別有用心的人鉆法律的空子,搶註被撤銷的商標,使原商標使用人仍有機會采取法律手段進行補救。當然,過了這壹年,商標使用人還是不采取措施,法律對他們可以說是盡了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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