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的現象中,商標轉讓的商標之所以是有效商標,都是因為經過註冊核準得來,因此註冊是商標獲得法律效力的起點。但是在註冊的過程中,企業也會發現其實有壹種組合商標,其註冊的時候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而且這兩種不同的形式產生的性質也是不同的。
商標註冊的這兩種形式分別是組合商標註冊與分開註冊。從名字上其實就已經可以區分出不同了,組合商標的形式註冊的話,就是壹整件組合起來的商標去商標局進行註冊,而分開註冊則是將組合商標分開來進行註冊,核準完成後可以分為好幾件商標,能夠組合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
上面其實就已經說出了部分兩者的區別,這兩者的不同之處就在於組合商標的靈活性是比較小的,將其註冊核準後商標不能分開使用,只能是這壹件商標該出現在哪裏就是哪裏。而分開註冊的商標靈活性比較好,有時候有的地方只需要組合商標中的部分,這時候就可以分開使用,而且是符合商標規則的。
當然這兩種形式的不同之處還在於商標註冊之時的通過率上,組合商標在註冊的時候如果其中有壹種元素是與已經註冊的商標近似的,這整件商標的核準就受到了阻礙,然後這件商標就會被駁回然後重新註冊,要是分開註冊的商標,就算有近似的商標,駁回的也是壹件,企業的商標仍舊可以繼續註冊。
因此商標的組合申請與分開申請還是有區別的,根據企業自身的要求進行有效的商標註冊,還有關於商標註冊兩種形式的費用等,也是應該考慮的其中壹個因素。而且這兩種形式其實各有千秋,就看實際中企業怎樣看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