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姓名應當與提交的文件壹致。
前款關於申請人提交身份證件的規定,適用於向商標局提交的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項。
擴展數據:
1.商標註冊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名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和公告期;
2.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介紹信;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對比後返還);
3.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原名稱變更證明;
4.商標已經轉讓的,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
二、商標註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當提供商標註冊號和公告期;
2.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對比後退回);
3.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和領取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商標已經轉讓的,應當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
百度百科-商標註冊
百度百科-如何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