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當在異議申請中聲明,並在提出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
3.異議期的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可以延長至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4.異議費以銀行匯款方式繳納的,應當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壹並送交商標局。
5.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為30日,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計算。異議補正和提交證據的要求和期限,也適用於答辯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