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利於市場競爭和廣告宣傳,樹立企業信譽,成為企業質量的象征;
第二;可作為無形資產,信譽的載體,為企業帶來更好的經濟效益;
第三;便於消費者認牌購物,提高商品的知名度;第四;商標註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品牌。
第五;商標是壹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可以轉讓、繼承,作為財產投資、抵押等;
第六;商標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第七;地方各級工商局可以通過對商標的管理來監督商品和服的質量。
第八;避免費心設計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因為我國對同壹商標註冊申請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申請在後者非但不能獲準註冊該商標,而且連再使用也是不允許的,也是構成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