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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有異議怎麽處理

商標註冊有異議的處理方式:壹般情況下,異議應依法提出提出商標異議。商標局應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然後經過調查核實,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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