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辦理的,當事人須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發給代理機構,當事人到代理機構領取。
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發給代理機構,當事人到代理機構領取。
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所需材料
(壹)註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商標註冊公告期號;
2、註冊人蓋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復印件;
3、註冊人出具的介紹信或委托書;
4、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5、註冊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6、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商標轉讓證明。
(二)註冊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商標註冊公告期號;
2、註冊人自己領取的,須提交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經註冊人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3、註冊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4、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商標轉讓證明。
特別說明: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註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