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證是國家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頒發給商標註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範圍的法律文書。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主要內容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人名義及地址,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法律客觀:《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