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三)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五)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註冊人應防止其註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七)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九)以註冊商標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簽訂書面質權合同,並***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