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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前是否使用侵權?

商標註冊前使用不屬於侵權。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通常要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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