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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中,大類、子類,商品名的選擇及保護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由此可見,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這兩個概念非常重要。那麽,對這兩個概念是如何界定的,目前通說如此: 1.相同商品即同壹種商品 同壹種商品是指名稱、用途、功能或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壹般來說,同壹種商品的名稱應該相同,但有時兩種商品名稱雖然不同,但其實質是完全壹致的,也應該認定為同壹種商品,如“面”和“面粉”。 2.類似商品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壹般認為其存在著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認定商品是否相同或者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壹般認識為準。目前來講,在商標註冊過程中,壹般以國家商標局公布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壹書作為判斷的參考。此書根據商品和服務的功能、用途,***分為45個類別,每個類別又分別下設群組。壹般來說,每個群組中的商品或服務互為類似,群組與群組互不類似,但是也有例外。如:05類01群組為藥品等商品,***設立8個自然段,這8個自然段雖然同屬壹個群組,但各自自然段之間互不類似;02類第5群組為油漆、塗料等商品,此群組商品與19類12群組建築用塗料互判類似。 綜上可見,申請成功的概率還是存在的,就在商標局的壹念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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