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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銷和商標撤消的區別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註銷並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請註銷,前提是已經註冊,撤銷則不同。

(壹)註冊商標撤銷的概念

註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商標不具備註冊條件但取得註冊時,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第三人的請求撤銷商標的制度。《商標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8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註冊商標撤銷的事由

1、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違反了《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即商標禁用條款)。

2、註冊申請人采用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註冊的。(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註冊的。(5)以其他不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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