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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銷後能否再次申請

商標註銷後可以再次申請。但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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