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從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到專利局登記公告之間有壹段時間,所以這段時間內產生的法律問題就涉及到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合同法,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但是,由於專利申請本身的特點,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由專利局進行登記和公告,以便公眾了解專利主體變更的法律狀況。雖然根據合同法規定,轉讓合同雙方簽字生效,但轉讓合同的效力不能因未公告而對抗第三人,即受讓方(新專利權人)暫時不能行使專利權人作為專利權人的權利,如不允許他人實施、防止他人侵權等。只有在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轉讓合同才能對第三人生效並完全生效。在此之前,轉讓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說是部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