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有以下權利:
1.自用權。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後,享有受法律保護的使用權,可以在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依法使用該註冊商標;
2.許可權,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3.向右轉。註冊商標專用權所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有償或者無償轉讓商標。
商標所有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是指商標經核準註冊後,壹方面,商標所有人的專用權有權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另壹方面,面對未經授權而非法使用其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有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