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獨家使用權。商標所有人享有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任何第三方不得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商標所有人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收益權——許可權。商標所有人通過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從被許可人處獲得對價或報酬的權利,這是理論上的許可權。
(三)處分權
1,右轉。商標權人可以將商標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2.出資。商標權人可以利用商標設立公司和其他企業,作為法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3.宣誓。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出質,設立權利質押,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4.放棄商標權。
明確的放棄
商標所有人可以用明示的方式向商標局放棄商標權,商標局會註銷註冊。
默示放棄
註冊商標所有人連續三年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標局撤銷該商標。
商標保護期屆滿,商標所有人超過寬限期未申請續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