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轉讓壹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1、合同轉讓: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壹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壹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這種轉讓形式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轉讓途徑: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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