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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承包商安全協議範本的規定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的有關安全法規、規章制度,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2.施工單位應為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標準勞動保護用品。3、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規定的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4.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確保工程安全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報建設單位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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