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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後許可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受讓人取得了商標專用權後,不承認轉讓以前曾與他人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向法院起訴主張對轉讓人與他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商標轉讓後原來的許可合同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新的商標主人不承認這份許可合同的話,另壹方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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