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1000元)。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所需材料
《轉讓商標/註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註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