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表格
註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繼承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轉讓。
1.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轉讓註冊商標。
2.繼承和轉讓是指個人和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者無行為能力,其註冊商標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商標轉讓,是指法院等公權力機關對商標權屬作出判決後的商標轉讓。
註意在實踐中,大量的商標轉讓是通過合同註冊的。
協議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
因繼承、接受贈與、繼承等原因轉讓註冊商標的,接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方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提交申請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證明其享有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繼承權。轉讓註冊商標時,應當將註冊人名下在同壹種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商標局對經審查核準的商標轉讓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