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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之間存在近似關系,是否構成侵權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之間存在近似關系不壹定構成侵權。

如果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關聯,此時如果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之間存在近似關系,並且如果這種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或者誤認為該服務的來源與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的則會構成侵權。反之如果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上述誤解,或者商品與服務之間不存在關聯的,則不會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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