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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需要哪些標識

法律客觀:

我國的《商標法》遵循自願註冊為原則,強制註冊為例外的規則。《商標法》第6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也就是說,我國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需要強制註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在我國必須使用商標的商品為煙草制品,對這類商品法律要求強制使用註冊商標,這樣做,壹方面有利於對商標註冊人被告監督,另壹方面有利於對特殊商品進行嚴格的管理。《商標法》第4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本條的規定是對《商標法》第6條有關商標強制註冊規定的補充和具體化。依據本條,對必須使用流弊的商品,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而不註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註冊,禁止其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停止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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