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比復印件和其他轉讓的文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政府機關的壹切事項基本都以原件為準。
包括原始檔案、原始賬目、機密文件、原始商標、限制文件、原始法律和其他文件。
副本和原件的區別:
1,法律效力:
復印件的法律效力不如原件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九條第四款,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不同時效的使用:
復制品的限制是階段性的或壹次性的,而對原作的使用是持續的,只在有效期內有效。
3、使用上的區別:
原件在證明身份信息方面優於復印件。比如身份證原件可以直接在售票窗口買火車票,身份證復印件不行。買票需要辦理臨時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