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
該條款是為了維護我國國家的尊嚴,軍隊的軍威,維護勛章的崇高榮譽。
具體包括:
1、商標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國國名的全稱、簡稱、縮寫的,均視為與我國國名相同。如中國、PRC等,但我國國名的舊稱和別稱不受此限,如神州。
2、商標的文字與我國國名近似的,如ZHONGGUO CHINO,均是違法的,但商標的文字有其他含義的不受此限,如CHINK。
3、商標文字部分為我國國名,視為與我國國名近似:如中國龍、中國之花。
4、與我國的國旗、國徽、軍旗、我國政府頒發的勛章圖形相同或近似的。
所以,中國五星是不可以申請做商標的。
而在廣告發布的具體行為準則中,有壹條規定是“如果廣告中出現商標的,該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八條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