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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了壹個標誌,在其名稱前面能加上中國二字嗎?

如果妳選擇了“中國五星”,那麽這個商標是通不過的,而且也不可以做廣告的。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為商標。

該條款是為了維護我國國家的尊嚴,軍隊的軍威,維護勛章的崇高榮譽。

具體包括:

1、商標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國國名的全稱、簡稱、縮寫的,均視為與我國國名相同。如中國、PRC等,但我國國名的舊稱和別稱不受此限,如神州。

2、商標的文字與我國國名近似的,如ZHONGGUO CHINO,均是違法的,但商標的文字有其他含義的不受此限,如CHINK。

3、商標文字部分為我國國名,視為與我國國名近似:如中國龍、中國之花。

4、與我國的國旗、國徽、軍旗、我國政府頒發的勛章圖形相同或近似的。

所以,中國五星是不可以申請做商標的。

而在廣告發布的具體行為準則中,有壹條規定是“如果廣告中出現商標的,該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第八條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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