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不相關方之間相同或類似業務交易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轉售價格法,是指從關聯方購買商品並轉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中扣除相同或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的定價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根據無利害關系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中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配法,是指采用合理的標準將企業及其關聯方的合並損益在各方之間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符合自主交易原則的其他方式。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工廠與境外母公司為關聯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具有合理的經營目的安排,與境內工廠取得的收入相關的合理支出,可以在境內工廠所得稅前扣除。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