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文字註冊為商標後,如果註冊的字是簡化字,就會使用繁體字;或者已經註冊的繁體字,但實際使用簡化字的,應當視為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所以註冊時用什麽字體,是商標管理中壹以貫之的原則。
但是在商標管理上,變化很少(比如註冊是手寫的,但是使用是打印的;註冊用斜體,使用時用黑體),壹般能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註冊人最好重新註冊使用的字體形式。
我們必須堅持“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僅限於註冊商標”的原則。對於沒有獨創性的標準印刷文字,就文字是否近似而言,其保護範圍小於其他書寫風格,因此商標註冊人最好註冊具有自己風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上體現商標的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