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自然人不能註冊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註冊資本應在654.38+00萬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資格: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資格考試;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申請機構具有滿足業務經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需要私募牌照並且可以申請私募牌照的公司只有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和基金管理。僅限: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基金管理、股權投資。會要求申請公司全額繳納,官方要求是25%或者1萬以上。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三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或者類似名稱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其名稱中標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等字樣,在其業務範圍中標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