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商標法來源於侵權法,與歐洲大陸大多數國家不同。現行商標法頒布於1938。
英國自17世紀開始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保護商標專用權以來,200多年來壹直通過禁止假冒他人商品來間接保護商標權。1862年頒布的第壹部成文商標法沒有引入註冊制。
1875引入註冊制後,未註冊商標仍然受到禁止假冒商品(即普通法)的保護,而註冊商標受到傳統保護和成文法雙重保護,即雙重保護。這樣壹來,未註冊商標與註冊商標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前者的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別人假冒他的商品時才有權起訴,而後者的商標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起訴,只要他的商標被非法使用,無論是假冒他的商品還是其他情況(如在廣告中使用或未經許可使用他的商標進口商品)。
在英國,註冊申請的審查嚴格且耗時,而註冊商標的範圍較窄,如服務商標,不能獲得註冊。主管機關在審查註冊申請時,主要是確定商標的可識別性和程度,其次是確定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還要觀察是否與法律、公共秩序、在先權利等相沖突。其中有10以上的評審項目為欺騙性評審,如;是否存在對產品質量、產品產地、產品經營範圍、法律地位或者商標所有人其他專有權利的欺騙性提示;是否會與原使用人的商標混淆,產生欺騙性後果等。
英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7年,可以無限期延長,每次延長期為14年。
根據英國商標法,只要註冊的聯合商標中有壹個在貿易活動中沒有停止使用,整個聯合商標就符合“使用”的要求,保持有效。註冊商標如果沒有被中止七年,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能成立,就可以成為無爭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