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企業法人,其資本由等額股份組成,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其債務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承擔責任。中外股東* * *均持有公司股份,外方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註冊資本的25%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