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的範圍做了哪些調整?
為適應籌辦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需要,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及其所有人的範圍進行了調整。
現行條例規定的北京2008年奧運會(第29屆奧運會)相關標誌,將擴大到與中國申辦和舉辦奧運會相關的標誌,權利人擴大到中國申辦和舉辦奧運會的組織。
同時,本著奧運會和殘奧會同樣精彩的精神,將保護範圍擴大到殘奧會相關標誌,並參照本條例對殘奧會相關標誌的保護作出規定。
2.《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的確認和許可程序做了哪些調整?
為方便權利人行使和維護權利,《條例》將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和公告奧林匹克標誌及其使用許可合同的程序。
而是由權利人將奧林匹克標誌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告;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目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許可合同。
權利人應當在合同中及時披露奧林匹克標誌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期限和使用的地理範圍。
3.《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的有效期做了哪些調整?
奧林匹克標誌的範圍擴大到我國申辦和舉辦奧運會的相關標誌後,為避免部分已隨時間推移失去市場價值的奧林匹克標誌積累,阻礙後續商標申請,條例增加了奧林匹克標誌的有效期和續展程序,規定奧林匹克標誌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這壹規定不僅為奧林匹克標誌提供了可持續的保護,還提供了自願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