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第八條規定,無形資產轉讓是指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轉移。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轉讓。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二)商標權轉讓是指轉移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3)專利權轉讓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4)非專利技術轉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無所有權提供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著作權轉讓,是指轉移作品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圖形作品(如畫冊、相冊)和音像作品(如母片、錄像帶)。
(六)商譽轉讓是指商譽使用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