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間條件。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二、實質條件。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三、使用條件。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四、有商標優先使用權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