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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需要辦理商標變更?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常見商標變更事項:

1.註冊人/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

2.註冊人/申請人地址工商登記發生變更;

3.註冊人/申請人想變更國內文件接收地址/聯系地址;

4.申請人想更換商標申請委托的代理機構;

5.申請人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

辦理商標變更申請的註意事項:

1.商標註冊人應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否則商標局會下發補正;對於需要壹並變更的註冊商標,申請人不再使用的,可辦理註銷;

2.申請人名義和地址均發生變更的,可以壹並變更,在壹份申請書同時提出;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發生過多次變更的,無需逐次辦理,可以直接變更至最新名稱或地址;申請時應該提交證明其名義多次變更的全部變更證明文件;

4.因繼承、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等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5.法人發生變化無需做商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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