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國《 商標法 》第6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必須使用 註冊商標 的商品,必須申請 商標註冊 ,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同時該法第5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原則上 商標 可以不經過註冊就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話,則必須註冊後才能使用。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商標法》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