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應收賬款(含其他應收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委托貸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八項資產應該計提減值準備。其中,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采用備抵法,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計提的金額均列入“管理費用”科目;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計提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長期投資、委托貸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的減值準備的計提均采用賬面價值與預計可收回金額孰低法,計提的金額前三項沖減“投資收益”科目,後三項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八項準備計提數額的大小,直接影響當期利潤,所以有關制度規定,不得提取秘密準備。
會計制度做出如此安排,就是為了還原企業資產的真實面目,擠去其中水分,揭示潛在風險。但是,也不排除個別企業利用制度計提減值準備而隱匿當期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