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由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專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在壹些國家,壹些企業的聯合會也可以註冊為代表,有時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構代表它們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使用者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相同的特征。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其他專用商標。中國、美國、大多數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壹些東歐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都有給予集體商標註冊保護的規定。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壹個集體組織,該集體組織可以是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組織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以成員的身份退居該集體之後。體現了“* * *”和“* * *”的特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該組織使用者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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