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彰顯的是***性特征,申請註冊主體應為集體組織。單壹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集團公司,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申請主體應當是依法成立,且對所申請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