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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誌等。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壹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同的特點。壹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壹些東歐的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是什麽?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壹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註冊後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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