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而故意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假冒商標與偽劣商品有著嚴格的區別,偽劣商品是商品質量問題,假冒商標是侵犯知識產權問題,是侵犯了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利。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人大常委倒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將假冒註冊商標罪規定為:A、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B、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C、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假冒商標的處理分兩種情況:壹是對沒有構成犯罪的假冒商標行為的處理;壹是對假冒商標罪的處理。對沒有構成犯罪的假裏商標行為的處理,基本上與處理侵權行為和方法相同。對構成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檢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人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壹般侵權行為處理後,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移送人民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假冒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