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三維標誌都可以註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立體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為商標。”可以認定下列三維標誌的形狀不能註冊為商標:
1,僅由商品本身性質產生的形狀,如書籍形狀、壹般燈泡形狀等。;
2、為了獲得技術效果而使商品的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如剃須刀的形狀、菜刀的形狀等。;
3.制造商品的形狀具有實質性的價值,比如輪胎的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