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中的不侵權抗辯事由包括商標合理使用抗辯事由。其中,商標侵權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壹定條件下,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壹樣,商標合理使用是壹種重要的侵權抗辯事由。
《TRIPS協議》第十七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該條是對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則性規定。很多國家均對商標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規定:美國《蘭哈姆法令》的第33條規定了商標的合理使用,將並非作為商標、而是對有關當事人自己的商業上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該當事人的產地有合法利益關系的任何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該當事人的商品或服務,或其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的使用,作為合理使用。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713-6條規定,商標註冊不妨礙在下列情況下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標記:(1)作為公司名稱、商號名或者牌匾,條件是該使用於商標註冊之前,或是第三人善意使用其姓氏;(2)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用途,特別是作為附件或者零件的用途所必須的附件,以便不致混淆其出處。 此外,德國商標法第23條、日本商標法第26條等都對商標合理使用作出明確規定。商標合理使用
我國對商標合理使用的規定體現在2002年9月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該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