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
1、 參與制訂商標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換規章;
2、指導、協調和監督轄區內的商標辦案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商標違法案件;
3、承擔或者參與承擔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
4、指導並組織轄區內的商標印制管理工作,承擔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對印制企業進行審批發證;
5、指導並組織轄區內的商標驗證工作,規範註冊商標使用行為;
6、對商標使用許可行為的管理工作;
7、對未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工作;
8、指導並組織轄區內對特殊標誌的管理工作;
9、負責轄區內商標代理組織、商標評估機構及商標民間社團組織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10、承擔馳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
11、指導企業商標工作,組織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企業商標工作;
12、組織商標法律宣傳、商標法律知識的培訓和普及工作;
13、負責商標問題的調研、商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報及建立商標管理檔案工作;
14、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